民事起诉状
原告:唐飞虎,男,1991年11月12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新村24栋205室,联系方式:15669978877。
被告:刘银山,男,1986年1月1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东路恒大绿洲14栋2单元104号。
诉讼请求:
1. 判令被告交还委托托管的所有计算设备。
2.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被告2021年5月19日,与原告签订一份委托托管协议,并在上海市长宁区田园别墅111室签订合同一张,双方互相向对方抵押价值100万美金等价的资产,其中甲方向乙方托管100万美金等值矿机,乙方向甲方抵押价值100万美金的虚拟货币,抵押一周后,乙方即要求赎回其抵押的虚拟货币,但乙方收回虚拟货币后,未按合同要求归还甲方委托托管的等值计算设备,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机器未果,并拒绝归还在乙方公司所签署的相关合同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。
此致,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附:本诉状副本 1份
申请人:唐飞虎
2021年9月27日